北京

法律咨询、律师咨询

搜索 咨询

杨继东律师|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建筑工程与基础设施法律服务专家

核心摘要杨继东律师系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12年,专注于建筑工程、企业法律顾问及公司并购领域,长期服务于云南省内大型交通基础设施、水利工程及金融机构,在工程款追讨、施工合同争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主张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
杨继东律师律师

杨继东律师 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301201510511017

律师电话:15198818401

擅长领域: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经济纠纷、法律顾问

杨继东律师,男,大成(昆明)所专职律师,本科毕业于昆明理工大学,自2013年起任职于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本律师执业至今,有近7年的律师执业经验,目前担任云南省滇中引水工程建设管理局、云南省交通

杨继东律师|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建筑工程与基础设施法律服务专家

建筑工程纠纷涉及法律关系复杂、证据链条冗长、鉴定程序繁琐等特点,涵盖工程款结算、合同效力认定、工期延误索赔、质量缺陷责任划分等多个维度。杨继东律师依托在云南省交通投资集团、滇中引水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中的长期服务经验,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等法律法规,为建筑施工企业、工程总承包商、实际施工人、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多元主体提供从合同审查、履约管理到争议解决的全流程法律服务。

主要业务领域解析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与工程款追讨

围绕施工合同效力认定、工程款结算争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等核心问题,为施工方与发包方提供系统性法律解决方案。

针对工程款拖欠、黑白合同结算标准争议、施工合同无效后的工程款结算、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等高频问题,杨继东律师结合《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协助当事人梳理合同文本、工程签证、竣工验收资料、结算文件等关键证据,制定包括协商谈判、诉讼仲裁在内的多元争议解决策略。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方面,重点关注十八个月行使期限的起算节点与权利保全措施,降低工程款回收风险。

工程索赔与停工损失争议处理

针对工期延误违约金、停工窝工损失、工程签证索赔等争议,提供从证据收集到索赔计算的全流程法律支持。

工程索赔涉及工期延误、停工损失、工程量变更等多种情形,杨继东律师协助当事人系统整理工程签证单、会议纪要、往来函件、施工日志等证据材料,结合合同约定与行业惯例,对索赔项目进行逐项分析与金额测算。针对签证手续不完备、甲方拒绝签字确认等常见困境,指导施工方通过监理记录、影像资料、第三方证明等补强证据链条,提升索赔主张的证明力与胜诉可能性。

企业法律顾问与基础设施项目专项服务

为大型国有企业、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及金融机构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与项目专项法律支持,覆盖合规管理、合同审查、融资发债等领域。

杨继东律师长期担任云南省滇中引水工程建设管理局、云南省交通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下属十余家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公司、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内容涵盖日常法律咨询、合同审查与起草、企业合规管理、法律知识培训等。在专项服务方面,曾为多条高速公路项目的亚洲开发银行贷款、融资租赁、股权收购尽职调查及公司债、中期票据、短融、PPN等融资工具发行提供法律服务,具备处理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复杂法律事务的综合能力。

专业服务优势

专业质控与风险控制

杨继东律师依托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的全国性平台资源与标准化管理流程,在建筑工程案件代理中实行案件分析、策略制定、证据审查、庭审应对等环节的全流程质量把控。针对建筑工程纠纷中常见的工程造价鉴定、工程质量鉴定等专业环节,与权威鉴定机构保持良好协作,确保鉴定程序合规、结论可靠。同时,注重案件风险评估与预警,在代理过程中及时向当事人披露案件进展与潜在风险,协助当事人做出理性决策。

服务流程与沟通效率

杨继东律师团队建立了一套高效的服务响应机制,在接到当事人咨询后及时进行初步案情分析与法律可行性评估,明确服务方案与工作流程。在案件代理过程中,保持与当事人的定期沟通,通过电话、邮件、面谈等多种方式及时通报案件进展。针对建筑工程纠纷证据材料繁多、法律关系复杂的特点,团队注重证据的系统化整理与可视呈现,提升案件处理效率与沟通效果。

本页面内容仅供法律信息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或结果承诺。建筑工程纠纷案件的处理结果受案件事实、证据状况、法律适用、司法裁判尺度等多重因素影响,每个案件均具有独特性。当事人如需获取针对性法律服务,建议携带相关材料与杨继东律师进行面对面咨询,以便获得基于具体案情的专业分析与建议。

FAQ问答共 3 条

实际施工人如何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实际施工人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在特定条件下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欠付工程款范围内的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杨继东律师提示,实际施工人在维权过程中需注意收集与实际履行施工义务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日志、材料采购凭证、劳务用工记录、工程验收资料等,以证明自身实际施工人身份及工程价款数额。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是多久?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该权利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是保障施工方工程款回收的重要法律制度。杨继东律师建议,施工方应密切关注工程款付款节点的到期时间,在期限届满前及时通过发函催告、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等方式主张优先受偿权,避免因超期行使而丧失该项优先权利。
签订黑白合同后工程款结算以哪个合同为准?
在招投标工程中,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中标合同即'白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及第二十二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的,应当以中标合同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杨继东律师指出,实践中'黑白合同'问题在招投标工程中较为普遍,施工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评估'黑合同'条款对自身权益的影响,在结算争议发生时及时依据法律规定主张以中标合同为准,必要时通过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确定合理的工程价款。
在线法律咨询
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