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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志强律师|南昌建筑工程纠纷资深律师·江西民信律师事务所主任

核心摘要罗志强律师是南昌地区执业27年的建筑工程领域资深律师,现任江西民信律师事务所主任,在工程款追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实际施工人权益保护、工程质量索赔及工期延误争议等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与丰富的实务经验,为建筑施工企业、总承包商、分包单位、实际施工人及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
罗志强律师律师

罗志强律师 江西民信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601200010730075

律师电话:15970427518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建筑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

罗志强律师,现为南昌市老牌律所江西民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罗志强律师,系江西省律协金融、证券专业委员会委员,南昌市律协民商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南昌市律协建筑、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罗志强律师

罗志强律师|南昌建筑工程纠纷资深律师·江西民信律师事务所主任

建筑工程纠纷涉及法律关系复杂、证据链条繁多、专业鉴定要求高,涵盖工程款结算、合同效力认定、质量责任划分、工期违约赔偿、优先受偿权行使等多个维度。罗志强律师依托对《民法典》《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深入研究,结合南昌地区司法实践,为当事人提供从诉前策略规划、证据梳理、司法鉴定申请到庭审辩论的全流程法律服务。

主要业务领域解析

工程款拖欠追讨与优先受偿权纠纷

针对发包人拖欠工程进度款及结算款的情形,通过诉讼或仲裁途径追讨欠款,并在法定期限内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保障工程款清偿顺位。

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相关规定,协助承包人梳理工程合同、结算资料、付款凭证等核心证据,评估工程款债权金额及逾期利息,审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与十八个月除斥期间,制定诉讼或仲裁策略,必要时申请财产保全以确保执行效果。同时处理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其他债权的清偿顺位冲突问题。

实际施工人权益保护与挂靠经营纠纷

为借用资质挂靠施工或违法分包转包中的实际施工人提供法律服务,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处理挂靠合同无效后的结算与责任划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关于实际施工人的相关规定,分析挂靠经营、违法分包、工程转包等情形下合同效力问题,协助实际施工人收集施工事实证据、工程量确认资料及付款流水,在满足法定条件时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追索工程款。同时就被挂靠人与挂靠人之间的内部责任划分、对外债务承担等问题提供法律意见,防范因合同无效导致的结算风险。

工程质量缺陷索赔与工期延误争议

处理工程竣工验收后发现的质量缺陷责任认定、修复费用索赔,以及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引发的违约金争议与反索赔。

围绕工程质量鉴定程序,协助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并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合同约定明确质量责任归属,主张修复费用或扣减工程款。针对工期延误争议,梳理工程签证、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等证据材料,分析延误原因与责任分配,为承包人抗辩发包人的工期违约金索赔或主动主张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停工损失、窝工费用等提供法律支持。

专业服务优势

专业质控与风险控制

罗志强律师团队在建筑工程纠纷案件中实行全流程质量管控,从案件受理阶段即进行法律关系梳理与证据链审查,对工程合同效力、诉讼时效、优先受偿权期限等关键法律节点进行风险预警,结合南昌地区法院裁判口径制定诉讼策略,确保法律服务的专业性与严谨性。

服务流程与沟通效率

建立标准化案件管理机制,在委托后及时向当事人反馈案件进展,针对建筑工程纠纷中涉及的工程造价鉴定、质量鉴定等专业环节提供全程指导与协调,保持与当事人、鉴定机构及法院的高效沟通,确保案件推进有序、信息透明。

建筑工程纠纷案件涉及法律关系复杂、证据材料繁多、专业鉴定周期较长,案件处理结果受合同约定、证据充分性、司法鉴定结论及法院裁判尺度等多重因素影响。本介绍内容仅供法律信息参考,不构成对任何案件处理结果的承诺或保证,具体法律问题请携带相关材料面谈咨询。

FAQ问答共 3 条

工程款拖欠超过三年诉讼时效还能起诉吗?
工程款纠纷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但如存在催款函、对账确认、部分付款等诉讼时效中断事由,时效可重新计算,仍可通过诉讼途径主张权利。 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在工程款纠纷中,如承包人在时效期间内曾向发包人发送催款通知、双方进行过工程款对账确认、发包人曾作出付款承诺或支付部分款项,均构成诉讼时效中断,时效期间自中断事由消除之日起重新计算。此外,如双方约定了分期付款或结算审核期限,时效起算点应从最后一期付款期限届满或结算审核完成之日起算。建议当事人及时保存催款证据,避免因时效届满丧失胜诉权。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是多久?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承包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该期限属于除斥期间,一旦届满,承包人即丧失优先受偿权,工程款债权将沦为普通债权,清偿顺位劣后于抵押权人。实务中,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通常依据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或结算审核完成之日确定。承包人应密切关注该期限,及时通过发函、起诉或仲裁等方式明确主张优先受偿权。
工程分包合同无效但工程已验收合格,分包人能否主张工程款?
分包合同虽因违法分包等原因被认定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实际施工人可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价款。 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实际施工人劳动成果和投入的保护原则。在违法分包、转包或挂靠等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只要工程质量合格,实际施工人仍有权主张工程款。但需注意,合同无效后违约条款一般不再适用,工期违约金、质量违约金等约定可能不被支持,当事人应重点围绕工程量确认、工程造价鉴定及已付款项核对等方面进行举证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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