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罗志强律师

姓名:罗志强律师

律所:江西民信律师事务所

头衔:南昌市资深刑辨律师、南昌市资深建筑工程纠纷代理律师、资深建筑公司法律顾问

城市:江西-南昌

执业证号:13601200010730075

执业年限:26年

擅长领域

  • 刑事辩护
  • 建筑工程
  • 债权债务
  • 合同纠纷
  •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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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志强律师,现为南昌市老牌律所江西民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罗志强律师,系江西省律协金融、证券专业委员会委员,南昌市律协民商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南昌市律协建筑、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罗志强律师荣获二0一0年度南昌市优秀律师,南昌市第五届律师代表。罗志强律师一九九六年毕业于南昌大学经济法专业,一九九九年正式从事专职律师工作,长期从事各类民事代理、刑事辩护、行政代理等诉讼法律业务及为公司、企业、个人提供法律顾问或专项法律服务等非诉讼法律业务。在长期法律实践工作中结合法学理论、司法实践总结了丰富的经验,形成了自身的办案风格和恪守自己的律师执业操守。为当事人解决实际困难并谋求法律许可的最大利益,是罗志强律师信守的执业目标。

律师贡献值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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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法律问答

工程款拖欠超过三年诉讼时效还能起诉吗?
工程款纠纷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但如存在催款函、对账确认、部分付款等诉讼时效中断事由,时效可重新计算,仍可通过诉讼途径主张权利。 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在工程款纠纷中,如承包人在时效期间内曾向发包人发送催款通知、双方进行过工程款对账确认、发包人曾作出付款承诺或支付部分款项,均构成诉讼时效中断,时效期间自中断事由消除之日起重新计算。此外,如双方约定了分期付款或结算审核期限,时效起算点应从最后一期付款期限届满或结算审核完成之日起算。建议当事人及时保存催款证据,避免因时效届满丧失胜诉权。查看全文>>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是多久?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承包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该期限属于除斥期间,一旦届满,承包人即丧失优先受偿权,工程款债权将沦为普通债权,清偿顺位劣后于抵押权人。实务中,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通常依据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或结算审核完成之日确定。承包人应密切关注该期限,及时通过发函、起诉或仲裁等方式明确主张优先受偿权。查看全文>>
工程分包合同无效但工程已验收合格,分包人能否主张工程款?
分包合同虽因违法分包等原因被认定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实际施工人可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价款。 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实际施工人劳动成果和投入的保护原则。在违法分包、转包或挂靠等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只要工程质量合格,实际施工人仍有权主张工程款。但需注意,合同无效后违约条款一般不再适用,工期违约金、质量违约金等约定可能不被支持,当事人应重点围绕工程量确认、工程造价鉴定及已付款项核对等方面进行举证和主张。查看全文>>
工程款拖欠超过三年还能起诉吗?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是多久?
工程款拖欠超过三年仍可起诉,但需关注诉讼时效与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区别。诉讼时效为三年,可通过催款、对账等方式中断或重新起算;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为十八个月,逾期将丧失优先权。 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工程款拖欠纠纷中,诉讼时效可因承包人向发包人发出催款通知、双方进行对账确认、发包人作出部分还款承诺等行为而中断,中断后诉讼时效重新计算。需特别注意的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与诉讼时效系两个独立的法律概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一条,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该期限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逾期未行使则优先受偿权消灭,但工程款债权本身不受影响,承包人仍可作为普通债权主张。查看全文>>
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工程款怎么算?实际施工人能否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可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实际施工人在特定条件下可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但发包人仅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若工程验收不合格,则需根据修复后是否合格分别处理:修复后合格的,发包人可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仍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折价补偿。关于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问题,依据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该规定系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有限突破,适用条件严格,需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审慎运用。查看全文>>
工程签证没有甲方签字有法律效力吗?签证与索赔有什么区别?
工程签证缺少甲方签字并不必然无效,需结合签证形式、实际履行情况及合同约定综合认定。签证是对工程量及价款的确认,索赔是对损失或额外费用的主张,两者在程序和法律效果上存在区别。 工程签证系施工过程中对工程量变更、工期调整、费用增减等事项的书面确认,通常需经发包人(甲方)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方具有完整的证据效力。但实践中,部分签证虽缺少甲方签字,若有监理方签字、施工日志佐证、会议纪要印证或甲方事后以行为(如按签证内容支付部分款项)予以认可的,仍可认定签证内容的真实性与效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工程索赔则系一方因对方违约或合同约定的风险事件导致损失时,依据合同或法律规定向对方主张补偿的程序,通常需遵循合同约定的索赔期限与程序,逾期可能丧失索赔权利。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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