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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平律师|北京朝阳区建设工程纠纷专业律师百科介绍

核心摘要张平律师是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具备一级建造师与高级工程师双重专业资质,拥有十多年建筑工程行业实务经验,专注于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工程质量纠纷、工期索赔、合同效力争议等建设工程法律服务,服务区域覆盖北京朝阳区及周边地区。
张平律师律师

张平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101202010255500

律师电话:13811540657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建筑工程

张平律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硕士研究生,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一级建造师、高级工程师。 张平律师拥有十多年大型国企及建筑工程行业从业经历,自进入法律服务行业以来,参与办理了包括房屋买卖、建

张平律师|北京朝阳区建设工程纠纷专业律师百科介绍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涉及法律关系复杂,常伴随合同效力认定、工程量确认、造价鉴定、质量责任划分等多重争议焦点。张平律师凭借工程行业与法律服务的复合背景,能够从工程实务与法律规范双重视角分析案件,为建筑施工企业、房地产开发公司、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实际施工人、分包商等多元主体提供诉讼、仲裁及非诉法律服务。

主要业务领域解析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与优先受偿权纠纷

针对工程款拖欠、施工合同无效后的工程款结算、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条件与期限等核心争议,结合《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提供从诉前谈判到诉讼仲裁的全流程法律服务。

代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案件,协助承包人依法主张工程款及优先受偿权;处理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情形下的折价补偿与工程款结算争议;针对发包人拖欠进度款、结算款导致的资金链断裂风险,制定诉前调解、财产保全、诉讼追索等综合方案;在发包人进入破产程序时,协助承包人明确工程款债权清偿顺位与优先受偿权行使程序。

工程质量缺陷与竣工验收争议

围绕工程质量不合格、竣工验收争议、保修期内质量责任归属等问题,结合工程质量鉴定程序与法律规定,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厘清质量责任边界,依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代理工程质量缺陷责任纠纷,协助当事人申请工程质量鉴定并质证鉴定意见;处理发包人未经验收擅自使用工程后的质量责任争议;针对竣工验收不合格情形,明确修复责任主体与费用承担规则;在违法分包、转包导致质量事故案件中,厘清多方主体责任划分;为建筑工程保修期内的质量问题提供责任认定与索赔法律服务。

工程签证索赔与工期延误争议

针对工程签证缺失、工程量变更未书面确认、工期延误违约索赔等实务难题,从证据收集、索赔程序、损失量化等维度提供专业法律支持,帮助当事人依法主张合理补偿。

代理工程签证与索赔争议案件,在签证单未签字或工程量变更缺乏书面确认的情况下,协助当事人通过会议纪要、往来函件、施工日志等间接证据构建索赔证据链;处理因设计变更、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索赔,协助量化停工窝工损失;针对固定总价合同下工程量发生重大变更的造价争议,提供结算调整方案与造价鉴定申请指导;为EPC总承包合同中的风险分配争议提供合同条款分析与争议解决服务。

专业服务优势

专业质控与风险控制

张平律师具备一级建造师与高级工程师资格,结合十多年建筑工程行业从业经验,能够从工程技术、项目管理与法律规范多维度审视案件,精准识别合同风险点与争议焦点。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严格遵循证据规则与诉讼程序,对工程造价鉴定、质量鉴定等专业技术环节进行有效质证,确保法律服务方案的严谨性与可行性。

服务流程与沟通效率

建立标准化的案件管理流程,从案件受理、证据梳理、法律分析到庭审代理,各环节均保持与委托人的及时沟通。在诉前阶段,注重通过律师函、法律意见书、调解谈判等方式争取高效解决争议,降低委托人的时间成本与诉讼费用支出。对于涉及多方主体的复杂工程纠纷,协调各方利益关系,制定分阶段、多路径的争议解决方案。

本页面内容仅供法律信息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或结果承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结果受案件事实、证据材料、法律适用及司法裁判口径等多重因素影响,具体案件请咨询律师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判断。过往执业经历不代表对未来案件结果的保证。

FAQ问答共 3 条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还能结算工程款吗?
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后,若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合同无效的常见情形包括: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即挂靠)、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等。需要注意的是,合同无效后承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请求,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需结合具体案件情况与地方司法裁判口径进行分析。
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是多久?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该期限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在发包人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下,承包人应及时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并主张优先受偿权,避免因超期而丧失权利。
挂靠施工中实际施工人如何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实际施工人在特定条件下可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主张权利,但需满足法定条件并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在挂靠施工关系中,实际施工人需举证证明其实际投入了资金、材料和劳动力完成了工程施工,且发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挂靠事实的存在。挂靠关系中的法律责任较为复杂,被挂靠企业可能面临连带赔偿责任及行政处罚风险,建议各方在纠纷发生前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做好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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