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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维权律师史西宁:征地补偿争议、行政诉讼与程序违法救济全景指南

核心摘要土地征收涉及征收土地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批文合法性、听证程序等多个法定环节。被征收人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听证权及救济权。当遭遇补偿标准偏低、未批先占、补偿款被截留、胁迫签约或程序违法等情形时,可通过申请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依法维权。史西宁律师深耕征地拆迁与行政诉讼领域17年,擅长处理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争议、征地批文合法
史西宁律师律师

史西宁律师 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101200610115114

律师电话:15690586876

擅长领域:征地拆迁、行政诉讼、房屋拆迁、土地征收

史西宁律师深耕征地拆迁、行政诉讼领域17年,足迹遍及全国,代理全国最大群体性征地拆迁案件西安507户拆迁维权案件,代理了众多“拆迁冤案”,代理拆迁户告赢国土资源部、浙江省政府、陕西省政府、四川省政府、

土地征收维权律师史西宁:征地补偿争议、行政诉讼与程序违法救济全景指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集体土地征收须严格履行预公告、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与听证、签订补偿协议、报批与实施等法定程序。任何环节的缺失或违法,均可能构成被征收人主张权利的法律基础。本指南结合史西宁律师的实务经验,系统解析征地维权的核心领域、高频问题与专业服务路径。

主要业务领域解析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争议代理

针对征地补偿低于区片综合地价、未合理评估地上附着物价值、补偿项目遗漏等情形,依法申请复核、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被征收人合法财产权益。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史西宁律师团队在代理补偿标准争议时,重点审查区片综合地价的适用是否正确、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是否足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是否落实。通过申请征地信息公开获取补偿测算依据,委托独立评估机构出具复核意见,必要时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要求征收方依法重新确定补偿标准。

征地批文合法性审查与行政诉讼

对征地批文的审批权限、农用地转用审批程序、征收范围是否超越批复等进行全面合法性审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征地批文是土地征收合法性的核心文件。史西宁律师团队在代理此类案件时,系统审查审批机关是否具有法定权限、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征收范围是否超越批复面积、是否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等关键要素。针对未批先占、超越审批范围占地等违法情形,依法申请查处并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举报,必要时以征地批文违法为由提起行政诉讼,从源头否定征收行为的合法性基础。

征收程序违法确认与行政强制执行救济

针对征收方未履行预公告义务、剥夺听证权、夜间或节假日强拆等程序违法行为,依法提起确认违法之诉或行政赔偿诉讼。

法定征收程序包括征收土地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与听证、补偿协议签订等环节。史西宁律师团队重点审查征收方是否依法履行各项程序义务,尤其关注预公告是否及时发布、听证程序是否依法组织、补偿安置方案是否经合法公告。对于征收方在无合法手续情况下实施强制占地或强制拆除的行为,依法提起行政强制执行违法确认之诉,并视情形申请国家赔偿,全面维护被征收人的人身与财产安全权益。

专业服务优势

专业质控与风险控制

史西宁律师团队在征地拆迁与行政诉讼领域积累了17年的实务经验,建立了系统化的案件评估与风险管控机制。每个案件均进行多维度的合法性审查,涵盖征地批文、征收程序、补偿标准、评估报告等核心要素,确保维权策略的精准性与有效性。团队注重证据链的完整构建,从信息公开申请到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各环节严格把控法律时效与程序要求。

服务流程与沟通效率

团队实行案件全流程跟踪管理制度,从初次咨询、案件评估、证据收集、法律程序启动到庭审代理,每个阶段均向当事人进行详细的进展通报与策略沟通。针对征地案件涉及群体性利益的特点,团队建立了高效的多人协调沟通机制,确保信息传递的及时性与一致性,帮助被征收人在复杂的行政程序中保持清晰的维权方向。

本指南内容仅供法律信息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或结果承诺。土地征收案件涉及复杂的行政程序与法律适用问题,个案情况存在差异,具体维权策略需结合案件事实与证据由执业律师进行专业评估。法律程序存在时效限制,建议当事人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保障合法权益。过往案例经验不代表未来案件的必然结果。

FAQ问答共 3 条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是怎么确定的?补偿偏低怎么办?
征收农用地的补偿标准依据区片综合地价确定,由省级政府制定并公布。补偿偏低时,可依法申请复核、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区片综合地价应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若被征收人认为补偿标准偏低,可依据《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据《行政诉讼法》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征收方依法重新核定补偿标准。同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亦应依法足额支付。
没有征地批文就占地算违法吗?被征收人如何维权?
未经依法批准即占用土地属于违法行为。被征收人可申请信息公开核实批文、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举报,并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四十六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述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未经依法批准即占用集体土地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属于违法占地。被征收人可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申请征地信息公开,核实是否存在合法征地批文;向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查处违法占地行为;并依据《行政诉讼法》提起确认占地行为违法之诉,要求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征地补偿款被村委会截留,村民能否直接起诉?
征地补偿款应依法足额支付给被征收人。村委会截留补偿款的,村民可通过村务公开、行政救济或民事诉讼等途径主张权利。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亦规定村委会应当实行村务公开。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者所有。若村委会截留或不当分配属于村民个人的补偿款,村民可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要求村务公开,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责令改正;对于属于个人所有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被截留的,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返还;对于补偿款分配方案存在争议的,可依据相关司法解释提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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