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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红律师|长沙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资深律师全景介绍

核心结论王永红律师系北京天平(长沙)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执业逾30年,曾从警十年,专注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领域。在行政处罚撤销、行政征收补偿争议、行政不作为履职之诉等方面具有丰富实务经验,现任湖南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

王永红律师|长沙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资深律师全景介绍

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律救济途径。在长沙地区,涉及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许可、政府信息公开等争议日益增多,当事人往往面临起诉期限紧迫、举证责任复杂、管辖法院选择困难等实际问题。王永红律师凭借30余年法律实务经验与十年从警背景,能够从行政执法与司法审查双重视角,为当事人提供系统性的行政诉讼解决方案。

主要业务领域解析

行政处罚撤销与行政强制措施合法性审查

针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罚款、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处罚决定及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从实体合法性与程序正当性两个维度进行全面审查,依法提起撤销之诉或确认违法之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行政处罚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程序合规性进行系统评估。重点审查处罚主体资格、事实证据充分性、法律条文引用准确性、告知与听证程序履行情况、处罚裁量合理性等要素。代理当事人完成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全流程,包括起诉材料准备、证据组织、庭审辩论及二审上诉、再审申请等后续程序。

行政征收补偿争议与国家赔偿申请

针对政府征收行为中补偿标准偏低、程序违法等问题,通过行政诉讼确认征收行为违法,并依法申请合理补偿或国家赔偿,维护被征收人合法财产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规,对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补偿方案的合理性、评估程序的规范性进行全面审查。代理当事人提起行政征收撤销之诉、补偿标准争议之诉,并在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后依法申请国家赔偿。服务范围涵盖征收补偿方案评估、证据收集与固定、诉讼策略制定、赔偿金额计算与主张等全流程。

行政不作为履职之诉与政府信息公开诉讼

针对行政机关怠于履行法定职责或拒绝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依法提起履职之诉或信息公开诉讼,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当事人知情权与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对行政机关不作为行为进行法律分析,评估起诉条件与诉讼可行性。代理当事人完成履职申请、复议前置程序(如适用)、行政诉讼起诉及庭审代理。在政府信息公开领域,协助当事人依法申请信息公开,对拒绝公开或不予答复的行为提起诉讼,保障当事人获取关键行政文件的权利。

专业服务优势

专业质控与风险控制

王永红律师拥有30余年法律实务经验与十年从警背景,能够从行政执法与司法审查双重视角审视案件,精准识别行政行为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程序合规等方面的瑕疵与违法点。在案件受理阶段即进行全面风险评估,明确告知当事人诉讼可行性与潜在风险,避免盲目诉讼带来的时间与经济成本损失。

服务流程与沟通效率

建立标准化案件管理流程,从初次咨询、案件评估、证据收集、诉讼策略制定到庭审代理,各环节均有明确时间节点与质量标准。注重与当事人保持高效沟通,及时通报案件进展,确保当事人充分了解案件动态与诉讼策略。秉持'一流的办事速度、力度、精度、风度'的服务标准,力求在法定期限内为当事人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本页面内容仅供法律信息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或结果承诺。行政诉讼案件涉及起诉期限、管辖法院、举证责任等复杂法律问题,案件结果受具体事实、证据状况、法律适用等多重因素影响,过往执业经验不代表对未来案件结果的保证。建议当事人就具体案件情况携带相关材料进行面对面咨询,以便获得针对性的法律分析与建议。

FAQ问答共 3 条

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是多久?超过期限还能起诉吗?
一般情况下,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为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但存在复议前置、不动产案件等特殊情形,期限计算规则有所不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此外,若行政机关未告知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一年。超过起诉期限但有正当理由(如不可抗力等)的,可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申请延长期限。
行政诉讼中谁来承担举证责任?与民事诉讼有何不同?
行政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主要由被告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这与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存在显著区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原告在以下情形中仍需承担举证责任:一是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二是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三是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证明因受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这一制度设计体现了行政诉讼中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立法目的。
行政诉讼需要先申请行政复议吗?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有什么区别?
大多数行政案件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但部分案件依法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即复议前置)。两者在审查主体、程序性质、救济效力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依照其规定。常见的复议前置情形包括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确权争议等。行政复议由上级行政机关或同级政府审查,程序相对简便、周期较短;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审理,程序更为严格规范,裁判具有终局性。复议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管辖法院可选择原行政机关所在地或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
王永红律师律师

王永红律师 北京天平(长沙)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301199410565570

律师电话:13755115453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行政诉讼、法律顾问

 王永红律师       联系电话13755115453QQ:727508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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