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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建筑工程律师李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工程款追讨实务指南

核心摘要李森律师系北京德和衡(南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福州大学经济法硕士,执业9年,专注建设工程纠纷领域,服务涵盖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主张、工程款拖欠追讨、施工合同效力认定、违法分包转包及挂靠纠纷处理、工程签证索赔、工期延误争议、工程质量责任纠纷等,曾为万科、正荣置业、华润置地等多家知名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李森律师律师

李森律师 北京德和衡(南京)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1201810055138

律师电话:18850149728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劳动工伤、法律顾问

李森,福州大学经济法硕士,北京德和衡(南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纠纷、合同纠纷、物业服务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法律顾问等方向。曾参与为福州市万科发展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

南京建筑工程律师李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工程款追讨实务指南

建筑工程纠纷涉及法律关系复杂、证据链条冗长、专业鉴定环节多,施工企业、实际施工人及发包方均面临工程款结算拖延、优先受偿权期限焦虑、合同效力争议、签证索赔举证困难等痛点。李森律师结合《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为建筑施工企业、工程总承包商、分包单位、实际施工人、房地产开发企业等提供从合同审查、履约管理到诉讼仲裁的全流程法律支持,帮助客户在工程结算、质量争议、工期索赔等核心环节有效维护合法权益。

主要业务领域解析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工程款追讨

围绕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期限计算、与抵押权竞合时的清偿顺序,以及工程款拖欠诉讼中的证据组织与财产保全策略,为施工企业和实际施工人提供系统性追款方案。

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协助客户准确认定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点与十八个月行使期限;针对发包人拖延结算、逾期未付进度款等情形,制定诉前催告、工程结算审计复核、财产保全申请及诉讼或仲裁立案的全流程方案;处理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法律路径;应对发包人破产情形下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普通债权的清偿顺序争议;代理工程造价鉴定程序中的质证与异议,确保工程款数额认定合理。

施工合同效力认定与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纠纷

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违法分包、转包、挂靠、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等原因被认定无效的情形,分析合同无效后的工程款结算标准、工期延误损失分担及质量责任归属等核心争议。

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相关规定,审查施工合同效力瑕疵的具体情形,包括资质挂靠、违法分包、转包、黑白合同等;在合同被认定无效后,依据工程是否竣工验收合格,分别适用折价补偿或修复费用扣除的结算规则;处理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签订合同时发包人的维权路径;分析合同无效情形下工期延误损失的分担原则;为EPC总承包合同、建筑劳务分包合同的合规性提供审查意见。

工程签证索赔与工期延误争议处理

为施工方在工程签证单缺失或甲方拒签情形下构建替代性证据体系,处理工期延误的双向索赔争议,协助客户在竣工验收、质量保修等环节维护合法权益。

针对工程签证单未经甲方签字确认的常见困境,通过施工日志、监理记录、会议纪要、往来函件、影像资料等构建替代性证据链条,支撑工程量增加及费用索赔主张;处理工期延误责任归属争议,区分发包人原因(设计变更、甲供材迟延、付款逾期)与施工方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制定工期顺延抗辩或反索赔方案;代理工程竣工验收争议,包括发包人拒绝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后的修复费用分担;处理工程保证金退还纠纷及保修期内质量责任划分争议。

专业服务优势

专业质控与风险控制

李森律师团队在建筑工程纠纷处理中实行案件全流程质控机制,涵盖合同效力预判、证据链完整性审查、工程造价鉴定质证策略、优先受偿权期限监控等关键节点;针对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高风险情形提前进行合规诊断,降低合同无效导致的结算争议风险;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结合工程签证、施工日志、监理记录等多维度证据构建严密的举证体系,确保客户在工程量确认、工期延误归责、质量责任划分等核心争议中占据有利地位。

服务流程与沟通效率

建立标准化案件评估流程,在客户首次咨询后快速完成案件可行性分析与诉讼策略框架搭建;对工程款拖欠案件实行优先受偿权期限预警机制,确保关键时效节点不被遗漏;定期向客户出具案件进展报告,就鉴定程序、庭审策略、调解方案等重大事项保持充分沟通;针对建筑施工企业客户,可提供项目履约过程中的合同管理、签证索赔指导、工程款催收函件起草等前置法律服务,从源头降低纠纷发生概率。

本页面内容仅供法律知识普及与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或结果承诺。建筑工程纠纷案件的处理结果受案件事实、证据充分性、法律适用、鉴定结论、对方抗辩策略及裁判机关认定等多重因素影响,每个案件均具有独特性,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律师后结合个案情况作出判断。过往服务经历不代表对未来案件结果的保证。

FAQ问答共 3 条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怎么申请?与抵押权哪个优先?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无需事先登记,施工方在法定期限内通过诉讼或仲裁主张即可行使,其清偿顺序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普通债权。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承包人对其承建的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该权利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行使期限为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十八个月内。需注意:优先受偿权的范围限于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费用,不包括违约金和损失赔偿;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在建筑物因装修增值范围内亦享有优先受偿权;实际施工人在特定条件下可代位行使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建议在工程款逾期后及时通过书面催告、提起诉讼或仲裁等方式固定权利行使时点,避免因超期而丧失优先受偿权。
没有书面施工合同能要回工程款吗?
即使没有书面施工合同,只要能证明实际施工事实及工程量,仍可依法主张工程款,但举证难度显著增加,需构建完整的替代性证据体系。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在建设工程领域,实际施工人可通过以下证据链证明施工事实与工程量: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施工现场影像资料、施工日志、监理日志、材料采购单据及进场记录、工人工资发放记录、工程签证单或变更通知、往来函件及会议纪要、竣工验收记录或实际使用证明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未经验收但发包人已实际使用的,视为验收合格。建议在缺乏书面合同时尽早委托律师进行证据保全和公证,以增强证据效力。
挂靠施工合同有效吗?合同无效后工程款怎么结算?
挂靠施工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通常被认定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实际施工人仍可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的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认定无效。合同无效后的工程款结算适用《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验收不合格但修复后合格的,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后仍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支付工程价款。实务中需注意: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发包人明知挂靠事实的,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可能承担连带责任;工程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挂靠人与被挂靠人通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建议施工企业严格审查合作方资质,避免挂靠经营带来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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