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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雪梅律师|四川广元建筑工程法律服务专业律师百科介绍

核心摘要杨雪梅律师是四川瀛络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执业17年,专注建筑工程领域法律服务,擅长处理工程款拖欠追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认定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等纠纷,服务广元市利州区、昭化区、朝天区及苍溪县、旺苍县、剑阁县、青川县等区域。
杨雪梅律师律师

杨雪梅律师 四川瀛络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116201011238759

律师电话:13882668960

擅长领域:建筑工程、行政诉讼

四川瀛络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从事法律工作十三年,办案及司法经营丰富。2010年初开始律师执业生涯,在民商事、企事业及行政机关常年法律顾问执业领域有一定经验。

杨雪梅律师|四川广元建筑工程法律服务专业律师百科介绍

建筑工程纠纷涉及法律关系复杂、证据链条长、专业性强,涵盖合同效力、工程结算、质量缺陷、工期延误、优先受偿权等多个维度。杨雪梅律师依托在民商事及法律顾问领域的长期执业经验,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为建筑施工企业、实际施工人、分包商等提供系统性法律服务方案。

主要业务领域解析

工程款拖欠追讨与结算争议解决

针对发包人拖欠工程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工程结算审计报告与施工方核算差异巨大等情形,提供从证据梳理、诉讼/仲裁策略制定到执行阶段的全流程法律服务。

杨雪梅律师在工程款追讨领域,重点处理以下事务:一是梳理施工合同、工程签证单、竣工验收报告、结算审计文件等核心证据,构建完整的工程量及价款主张链条;二是针对发包人拖延验收、拒付工程款等行为,制定催告、停工、诉讼或仲裁等分阶段应对方案;三是处理工程结算审计报告争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相关规定,审查审计报告的法律效力及适用范围;四是协助实际施工人在合同无效或无书面合同情形下,依据司法解释主张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认定与无效合同处理

对因违法转包、挂靠施工、黑白合同等导致的施工合同无效情形进行法律分析,协助当事人在合同无效框架下主张合法权益。

杨雪梅律师在合同效力领域,重点处理以下事务: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建设工程司法解释,对施工合同是否构成违法转包、挂靠施工、超越资质等级等无效情形进行系统审查;二是在合同被认定无效后,依据工程是否竣工验收合格,分别制定工程价款折价补偿方案;三是处理黑白合同效力争议,分析中标合同与实际履行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四是为实际施工人提供权利保护方案,明确向发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工程款的路径与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与工期索赔

协助承包方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处理因工期延误、签证缺失等引发的索赔与反索赔争议。

杨雪梅律师在优先受偿权与索赔领域,重点处理以下事务: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审查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起算时间及期限要求,避免因超期导致权利丧失;二是针对发包人拖延竣工验收导致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面临超期风险的情形,制定催告函发送、证据保全及诉讼立案等应对策略;三是处理工程签证单未获签字确认情形下的索赔证据补强工作,通过施工日志、监理记录、会议纪要等辅助证据还原工程量事实;四是处理工期延误违约责任认定,分析延误原因、责任归属及违约金计算方式。

专业服务优势

专业质控与风险控制

杨雪梅律师在建筑工程案件处理中,注重证据链条的系统性审查与法律风险的预判分析。针对工程款追讨案件,从合同签订、施工过程、竣工验收到结算审计各阶段逐一排查风险点;针对合同效力争议案件,结合最新司法解释及裁判规则进行多维度论证,确保法律方案的严谨性与可操作性。

服务流程与沟通效率

杨雪梅律师团队实行案件进度定期反馈机制,在立案、证据交换、开庭、判决等关键节点及时向当事人通报进展。针对建筑工程纠纷证据材料繁杂的特点,协助当事人系统整理施工合同、签证单、结算文件等核心材料,提高案件准备效率。

本页面内容仅供法律信息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或结果承诺。建筑工程纠纷案件的处理结果取决于案件事实、证据情况及法律适用等多重因素,每个案件均具有独特性,建议当事人就具体案情与律师进行面对面咨询后作出决策。过往执业经验不代表对未来案件结果的保证。

FAQ问答共 3 条

工程款被拖欠超过诉讼时效还能起诉吗?
诉讼时效届满不意味着丧失起诉权,但对方可能以时效抗辩导致败诉风险增大,需结合时效中断、中止等情形综合判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届满后,当事人仍有权提起诉讼,但债务人提出时效抗辩且成立的,法院将驳回诉讼请求。在工程款纠纷中,需重点审查是否存在时效中断事由,如承包方曾向发包人发送催款函、双方进行过结算对账、发包人曾作出付款承诺等,上述行为均可构成时效中断,使诉讼时效重新起算。此外,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该期限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需特别注意。
实际施工人如何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实际施工人可依据司法解释规定,在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时,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欠付范围内的工程款。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杨雪梅律师提示,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需准备以下核心证据:实际施工的事实证据(如施工日志、材料采购凭证、工人工资发放记录)、工程量及价款的计算依据、转包或违法分包关系的证明材料,以及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初步证据。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怎么办?
未签订书面施工合同不影响事实施工合同关系的认定,可通过签证单、验收记录、付款凭证等证据链证明合同关系存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在建筑工程实践中,虽未签订书面施工合同,但承包方已实际进场施工、发包方已接受施工成果并支付部分工程款的,可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事实上的施工合同关系。杨雪梅律师建议,在此情形下应重点收集以下证据:工程签证单、施工图纸交付记录、监理会议纪要、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记录、工程款支付凭证、双方往来函件及通讯记录等,以构建完整的事实合同关系证据链,为后续工程款主张提供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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