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杨雪梅律师

姓名:杨雪梅律师

律所:四川瀛络律师事务所

头衔:专职律师

城市:四川-广元

执业证号:15116201011238759

执业年限:16年

擅长领域

  • 建筑工程
  • 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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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瀛络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从事法律工作十三年,办案及司法经营丰富。2010年初开始律师执业生涯,在民商事、企事业及行政机关常年法律顾问执业领域有一定经验。

常见法律问答

工程款被拖欠超过诉讼时效还能起诉吗?
诉讼时效届满不意味着丧失起诉权,但对方可能以时效抗辩导致败诉风险增大,需结合时效中断、中止等情形综合判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届满后,当事人仍有权提起诉讼,但债务人提出时效抗辩且成立的,法院将驳回诉讼请求。在工程款纠纷中,需重点审查是否存在时效中断事由,如承包方曾向发包人发送催款函、双方进行过结算对账、发包人曾作出付款承诺等,上述行为均可构成时效中断,使诉讼时效重新起算。此外,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该期限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需特别注意。查看全文>>
实际施工人如何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实际施工人可依据司法解释规定,在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时,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欠付范围内的工程款。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杨雪梅律师提示,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需准备以下核心证据:实际施工的事实证据(如施工日志、材料采购凭证、工人工资发放记录)、工程量及价款的计算依据、转包或违法分包关系的证明材料,以及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初步证据。查看全文>>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怎么办?
未签订书面施工合同不影响事实施工合同关系的认定,可通过签证单、验收记录、付款凭证等证据链证明合同关系存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在建筑工程实践中,虽未签订书面施工合同,但承包方已实际进场施工、发包方已接受施工成果并支付部分工程款的,可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事实上的施工合同关系。杨雪梅律师建议,在此情形下应重点收集以下证据:工程签证单、施工图纸交付记录、监理会议纪要、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记录、工程款支付凭证、双方往来函件及通讯记录等,以构建完整的事实合同关系证据链,为后续工程款主张提供法律基础。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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