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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运城某小区的业主,18年买房的时候地产商宣传的是可以上门口的学校,当时宣传手册,售楼部大厅以及微信公众号发的文章都有说这事儿,现在开发商不认了,孩子学校上不了,还影响房价,现在我们很多业主都在维权

我*0 北京 法律顾问 2022-07-19 0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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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贵淳律师

    许贵淳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 2022-07-19 09:26 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修改)》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结合您所描述的情况,需要进一步审查开发商在宣传和订立合同中对于学校是如何描述的,来判断是否学校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条款或构成虚假宣传,确定维权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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