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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财政局全资的平台公司A,作为“工程项目法人”发包建设了某水利工程大坝,工程完工后该工程拖欠了施工方一堆工程款(施工方和A签订的施工合同),之后在该项目工程款A未结清的情况下,政府一纸红头文件,把该水利工程的“”项目法人”直接由A换成了另一个独立的国企B,请问施工方可以向B主张该工程的欠款吗?

注意:目前证据只有和A的施工合同+政府变更项目法人的红头文件。
烦请律师勿重复合同相对性的问题,因为一般来说确实是哪个主体签合同找哪个主体要钱,但是这个工程属于特殊的政府工程(政府平台公司投资兴建水利工程,中间有一个“工程项目法人变更”后权责的问题。不可能项目法人随意变更,之前的公司当老赖,而变更后的公司作为项目法人享有工程的管理和一切利益吧?)

匿名用户 山东-济南 债权债务 2022-10-08 14:16 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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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章娜律师

    章娜律师

    地区:上海-浦东 2022-10-08 15:08 回复

    说下我的不同意见。这个具体要看工程项目法人的职责。根据我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规定,工程项目法人职责中有“依法对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咨询和材料、设备等组织招标或采购,签订并严格履行有关合同”,可以推迟工程项目法人是有一定管理职责的,并不属于一个独立的法人机构或者是合同主体,是与工程项目捆绑的管理人,所以我认为政府变更了工程项目法人后,你可以就同一个项目原来的工程项目法人签订的合同向新的工程项目管理人主张权利。因为当初并不是要和原来的工程项目管理人签订合同,而是为了要对这个工程进行施工而履行的手续。

    追问:

    2022-10-08 15:16

    谢谢您比较专业的解答,就采纳您了

    追答:

    2022-10-08 15:26

    谢谢认可。 有什么问题还可以继续探讨

    追问:

    2022-10-08 15:33

    最后讨论一下:我在网上查了半天,好像没有这类的案例。根据您发的文件,还有其他红头文件,工程项目法人是对这个工程负总责的单位,包括资金,建设,管理,收益等等。如果法院不允许工程的施工方向新的项目法人追责,会导致政府随便设立一个平台公司,然后直接欠款当老赖,再把该工程的项目法人转给其他公司,由其他国企占有该工程,享受该工程的收益,无论从法理的角度还是从逃避执行的角度,好像都说不过去吧?

    追答:

    2022-10-08 15:40

    确实是这样的。但是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所以如果进入到诉讼,还是由法官自由裁量判决,所以案件还是存在风险。建议先尝试协商解决,不行的话再付诸诉讼。如果能找到最高院对于类似情况的答复或者其他依据,也许会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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