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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财政局全资的平台公司A,作为“工程项目法人”发包建设了某水利工程大坝,工程完工后该工程拖欠了施工方一堆工程款(施工方和A签订的施工合同),之后在该项目工程款A未结清的情况下,政府一纸红头文件,把该水利工程的“”项目法人”直接由A换成了另一个独立的国企B,请问施工方可以向B主张该工程的欠款吗?

注意:目前证据只有和A的施工合同+政府变更项目法人的红头文件。
烦请律师勿重复合同相对性的问题,因为一般来说确实是哪个主体签合同找哪个主体要钱,但是这个工程属于特殊的政府工程(政府平台公司投资兴建水利工程,中间有一个“工程项目法人变更”后权责的问题。不可能项目法人随意变更,之前的公司当老赖,而变更后的公司作为项目法人享有工程的管理和一切利益吧?)

匿名用户 山东-济南 债权债务 2022-10-08 14:16 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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