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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离职的话,提前一个月说还需要赔付违约金吗

匿名用户 浙江-金华 劳动工伤 2023-04-10 18:39 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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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伟律师

    张伟律师

    地区:安徽-安庆 2023-04-10 19:03 回复

    你好,劳动者如果是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不需要支付违约金的。但如果双方的劳动合同有关于竞业限制的约定,劳动者如果违反该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则可能需要赔偿损失。《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追问:

    2023-04-11 07:45

    那要是合同上有写呢

    追答:

    2023-04-11 08:19

    你好,合同上具体是如何约定的?可以简单介绍一下

    追问:

    2023-04-11 08:21

    就是说要干满合同约定的时间,如果提早走要给5000一年

    追答:

    2023-04-11 08:23

    当初为什么要这样约定呢?是用人单位给你们提供了专项培训、用人单位承担培训费的吗?

    追问:

    2023-04-11 08:25

    没有培训过,当初就是像霸王条款一样的,也不是培训费

    追答:

    2023-04-11 08:36

    哦,如果是这样的情况,那就属于格式条款或者叫霸王条款,如果对方当初没有对这个内容对你进行明确提示说明,你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也就是无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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