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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咨询房产一事。情况说明
本人李莉 女 1981年6月15日,身份证号320203198106150324,系庄前新村52号502室业主。
该房于2005年由武传花为女儿李莉从前业主丁忠明(身份证320203290509001)手中够得,产权人为李莉。
在买房过程中,丁忠明提出其卖房目的用于养老,房屋卖出后没有安身之处,与武传花协商准许其房屋卖出后,在原住处继续居住,直到生活无法自理后去养老院安身。并在房产转让协议上备注“乙方同意甲方永久居住”。
丁忠明在居住多年后搬至敬老院,现已去世多年。
业主李莉需要出售该房,在办理手续中,需提供丁忠明的死亡证明,故请求街道、居委、刘谭派出所能予以帮助你好,

匿名用户 江苏-无锡 房产纠纷 2023-11-24 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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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斯容律师

    张斯容律师

    地区:江苏-无锡 2023-11-24 16:47 回复

    您好,您这个材料应当提交给丁先生户籍地派出所。

    追问:

    2023-11-24 16:57

    05年我母亲和我买了一套房,对方业主是个老人,对方表示自己卖房子是为了养老,在办理过户的时候,老人和我们协商,房子卖给我们以后让他继续住着,等身体不行了在搬去敬老院,但是看着挺可怜,我们也不急着住就同意了,而且还在房产转让协议上写了一句话,乙方同意甲方永久居住。最近我要卖这套房过户的时候,被要求让原户主到场,但是这人已经去世很多年了,要提供死亡证明,我不是直系亲属根本开不了。我想知道的是,当时写的这句话算不算居住权?虽然我知道居住权不能转让和继承,但是他有个小儿子,从来不联系的儿子,我怕最后来闹房子。

    追答:

    2023-11-24 17:04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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