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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规定早上8点30上班,下午6点下班中午休息一个半小时,正好8小时工作时间,但是每天都以任务没达标为理由加班到6.30这样算强制加班吗,可以根据劳动法第38条提出离职并要求补偿金,和追要加班费吗?谢谢

匿名用户 山东-济南 劳动工伤 2020-08-22 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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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马慧娟律师

    马慧娟律师

    地区:山东-济南 2020-08-22 09:36 回复

    用人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强制加班,员工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38条规定,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我国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对用人单位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需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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