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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2018年7月参观样板间后,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并交付了总房款的40%费用,交房日期为2020年6月30日。未交房期间查看了实体房后,房屋格局和层高与样板间严重不符。2020年7月1号去售楼部进行交涉退房未果。到现在开发商下发律师函催缴尾款。请问如何应对?

匿名用户 山西-忻州 债权债务 2024-01-10 11:14 9.90

补充描述:

签订认购书并交付房款时,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还没有 ,预售许可证是2020年4月23日下发的,请问之前签订的认购书有效么?认购书中未写明房屋层高和交房时与样板间一样的话语,参观样板间的视频有。

2024-01-10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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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徐立华律师

    徐立华律师

    地区:内蒙古-呼和浩特 2024-01-10 17:17 回复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追答:

    2024-01-10 17:19

    其次,关于层高问题主要依据购房合同对此是否约定,如果未约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商品房存在层高不足时,可能不会影响实际使用,但却会给买受人造成实际的经济损失。房屋层高与居住环境存在紧密联系,被告因交付房屋实际层高与约定不符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客观存在,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追答:

    2024-01-10 17:20

    您可以加一下我的V信,1894796929一,详细沟通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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