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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未收回货款为由,每月暂扣应发绩效工资。待货款收回后再予以发放,以上情况是否可以以公司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起被迫离职,并申请赔偿金

匿名用户 上海-浦东 劳动工伤 2024-02-29 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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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金钻律师事务所

    上海金钻律师事务所

    地区:上海-浦东 2024-02-29 16:40 回复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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