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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南京的一家传媒类私企上班,于2019年8月18日就职,在职期间并未签署过劳动合同以及合作协议,于2020年6月投资入股了一家公司,后原公司发现后被迫辞退。请问在这个过程中,我开设公司是否违法?有没有不正当竞争?企业的没有合同的行为是否违法?我能否申请劳动仲裁?能不能请您详细帮我解释下

憋*喱 山东-东营 法律顾问 2020-08-24 14:48 9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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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启祥律师

    杨启祥律师

    地区:山东-东营 2020-08-24 19:35 回复

    首先,原公司不给你签订劳动合同,就是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如果,你正常上班工作,公司必须你给发二倍的工资。 其次,你注册的公司的业务是否与原公司的业务有竞争关系,如果没有,原公司仍然必须向你发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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