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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审批的不定时工作制度下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员工迟到早退辞退员工?理由与依据?代理劳动者,同行小白付费咨询。

匿名用户 山东-济南 劳动工伤 2025-06-18 20:43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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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向阳律师

    黄向阳律师

    地区:上海-徐汇 2025-06-18 20:56 回复

    根据《劳动法》第39条及《关于企业实行不 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 法》规定,不定时工作制必须经劳动行政部 门审批后方可实行。若用人单位未完成审批 程序,其单方约定的不定时工作制无效,实 际工时制度应视为标准工时制。

    追答:

    2025-06-18 20:57

    即使劳动合同中约定不定时工作制,但未经
    审批且实际执行固定工作时间(如每日或每
    周固定考勤),法院将认定双方实际履行的
    是标准工时制。此时,员工迟到早退可能构
    成违反标准工时制的违纪行为。

    追答:

    2025-06-18 20:59

    单位需要证明迟到早退辞退员工制度的合法有效,以及确实达到严重的程度。需要结合劳动合同、员工手册等。

    追答:

    2025-06-18 21:03

    单位需要注意操作,包括步骤,例如采取“警告→书面通知→解除”的渐进式管理。并特别留存考勤记录、警告书等证据。
    未履行程序或证据不足的解除行为可能
    被认定为违法,要承担赔偿金。

    追答:

    2025-06-18 21:07

    劳动者可以从单位的操作,结合劳动合同、员工手册以及自己的行为性质进行抗辩。主张单位是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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