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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单位合同到期,单位不在续签合同,与单位签俩次合同,第三次签了一个劳动合同变更合同,不知道算不算第三次呢,合同到期日期为10月31日,但单位与10月16日通知我们不在续签,请问我可以获得什么赔偿,还有单位要求我们在离职前把年假休了,如果不休是自愿放弃,也不会赔偿,但都告诉我们不续签合同了才让我们休合法么,可以获得赔偿么

大*博 安徽-合肥 劳动工伤 2020-10-17 10:04 4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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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庄铭杰律师

    庄铭杰律师

    地区:广东-广州 2020-10-17 10:33 回复

    根据您介绍的情况,您与公司已具备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公司在此时选择不再与您订立劳动关系并以休年假作为要挟,属于劳动违法,非法限制劳动者权益,您可以要求公司与您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可以请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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