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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25日入职并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注明发薪日为每月26日前,到至目前为止(2020年10月21日),企业仍未发放任何一个月的薪资,催促后公司以没有人事、没有财务等理由拖延,是否属于违约?可以以何种方式来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企业做出经济补偿?

橘*- 广东-深圳 劳动工伤 2020-10-21 09:51 2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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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立明律师

    刘立明律师

    地区:广东-深圳 2020-10-21 09:55 回复

    公司已经违约违法。 可以以公司违法拖欠劳动报酬、迫使员工离职为由,向公司提出被迫离职,保留好相关证据,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 如果你是在深圳工作,可以委托律师代理,包括在仲裁前的通知、取证等,都可以按照代理律师的建议去做。深圳有政策,可以申请由公司最终承担不超过5000元的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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