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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25日入职并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注明发薪日为每月26日前,到至目前为止(2020年10月21日),企业仍未发放任何一个月的薪资,催促后公司以没有人事、没有财务等理由拖延,是否属于违约?可以以何种方式来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企业做出经济补偿?

橘*- 广东-深圳 劳动工伤 2020-10-21 09:51 2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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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治炳律师

    李治炳律师

    地区:广东-深圳 2020-10-21 09:57 回复

    可以先书面催促公司支付工资,限公司收到催收通知三天或七天内支付工资,如果公司仍然不支付,可以以公司不按时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上班期间工资和半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如果公司拒绝支付,可以提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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