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法律咨询、律师咨询

搜索 咨询

2020年8月25日入职并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注明发薪日为每月26日前,到至目前为止(2020年10月21日),企业仍未发放任何一个月的薪资,催促后公司以没有人事、没有财务等理由拖延,是否属于违约?可以以何种方式来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企业做出经济补偿?

橘*- 广东-深圳 劳动工伤 2020-10-21 09:51 29.90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律师回复仅供参考,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

我也要问 >
查看全部回复>>
  • 农智天律师

    农智天律师

    地区:广东-广州 2020-10-21 10:27 回复

    公司以没有人事、财务拒发工资的理由不能成立,你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定,单方行使合同解除权,要求公司立即支付工资的同时,额外再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如公司拒绝支付,可以到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咨询Ta 打赏Ta 29.90
在线法律咨询
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