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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25日入职并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注明发薪日为每月26日前,到至目前为止(2020年10月21日),企业仍未发放任何一个月的薪资,催促后公司以没有人事、没有财务等理由拖延,是否属于违约?可以以何种方式来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企业做出经济补偿?

橘*- 广东-深圳 劳动工伤 2020-10-21 09:51 2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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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叶飞龙律师

    叶飞龙律师

    地区:浙江-金华 2020-10-21 18:49 回复

    第一,是否属于违约。当然属于违约,而且拖欠工资已经不光是违约问题,恶意欠薪属于违法甚至可能构成犯罪。 第二,解除劳动合同,主张经济补偿。建议通过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或者采用劳动仲裁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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