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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25日入职并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注明发薪日为每月26日前,到至目前为止(2020年10月21日),企业仍未发放任何一个月的薪资,催促后公司以没有人事、没有财务等理由拖延,是否属于违约?可以以何种方式来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企业做出经济补偿?

橘*- 广东-深圳 劳动工伤 2020-10-21 09:51 2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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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庄铭杰律师

    庄铭杰律师

    地区:广东-广州 2020-10-21 19:17 回复

    已经构成违法,因此导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因您工作未满六个月,经济赔偿金为一个月的工资。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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