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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25日入职并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注明发薪日为每月26日前,到至目前为止(2020年10月21日),企业仍未发放任何一个月的薪资,催促后公司以没有人事、没有财务等理由拖延,是否属于违约?可以以何种方式来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企业做出经济补偿?

橘*- 广东-深圳 劳动工伤 2020-10-21 09:51 2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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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锐岚律师

    周锐岚律师

    地区:重庆-江津 2020-10-21 21:52 回复

    根据你所描述的情况,企业违约。你可以保留证据,然后向企业书面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如果企业在几天之内未回复。你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拖欠工资为由申请仲裁,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另外,如果单位没有给你买社保,你也可以就单位未购买社保为由向劳动监察委进行投诉。也可以就为拖欠工资以及未缴纳社保为由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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