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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25日入职并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注明发薪日为每月26日前,到至目前为止(2020年10月21日),企业仍未发放任何一个月的薪资,催促后公司以没有人事、没有财务等理由拖延,是否属于违约?可以以何种方式来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企业做出经济补偿?

橘*- 广东-深圳 劳动工伤 2020-10-21 09:51 2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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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连青山律师

    连青山律师

    地区:河北-石家庄 2020-10-24 21:42 回复

    你可以以公司拖欠工资的合法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经济补偿金的。也可以要求支付拖欠工资的。同时你也可以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单位,要求单位支付拖欠工资,这个方式比较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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