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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个人名义与一个自然人独资的有限公司签订了项目合作协议,双方约定共同均等出资,到现在对方只是对外赊购了一些货物,没有出一分钱现金,如果我们补充协议,债务由对方全部承担,债权人还可以向我追债吗?

煎*虾 上海-浦东 法律顾问 2020-10-29 11:31 2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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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傅舒律师

    傅舒律师

    地区:贵州-贵阳 2020-10-29 16:51 回复

    你好,如果是以这个自然人独资的有限公司名义对外购买了一些货物,公司没有付款的情况下,而你只是和这个自然人独资公司有内部约定均等出资合作的情况下,债权人是不能向你主张货物的债权的,因为你不是买卖合同的相对方。 当然这种情况下该有限公司是可以根据合作协议要求你进行出资的,如果签署补充协议该笔货物由对方全部承担,那无论是内部外部你都可以避免债务的发生了。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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