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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母亲64岁在花木公司栽花草,花木公司全权委托公交公司接送其上下班!我母亲在上班途中因公交车颠簸,跌下座椅,公交司机的责任,导致胸椎第十节撞击性凹进去骨裂,公交公司出面保险公司如果赔偿相关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后,花木公司还有责任赔偿损失吗?

赵*君 湖南-娄底 交通事故 2020-12-10 10:18 2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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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鹏律师

    杨鹏律师

    地区:重庆-渝北 2020-12-10 11:06 回复

    64岁虽然已经超龄了,和花木公司形成的应该是劳务关系,但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仍然可以申请工伤认定。花木公司应当对你承担责任,至于花木公司和公交公司之间的协议,那个赔偿是两个公司之间的事情,不影响你向花木公司主张赔偿。参考案例(2019)湘1128民初1831号,本院认为,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提供的病历记录、发票、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综合原告伤情及本地实际情况,认定原告因本案遭受人身损害所产生的经济损失为:1、医药费5392.59元扣减原告已从医保报销费1664.41元,医疗费为3728.18元。原告请求5392.59元,超过部分,本院不予认定;2、残疾赔偿金,按照《司法鉴定书》评定的残疾等级并参照《2019-2020年度湖南省人身损害及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原告谢柳生为农业人口,但在县城购房并居住在县城,消费于县城,故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698/年×20年×赔偿系数(0.1),为73396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50元/天×4天),原告请求250元,超过部分,本院不予认定;4、误工费,因原告为农业户口,未提供证据证实其职业,应参照《2019-2020年度湖南省人身损害及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农、林、牧、渔业43266元/年的标准计算,根据司法鉴定确定的误工时间90日,即误工费10816元(43266元/年÷12个月÷30日×90日),原告请求为11983元,超过部分,本院不予认定;5、护理费,参照《2019-2020年度湖南省人身损害及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60798元/年的标准,根据司法鉴定确定的护理日为90日,即护理费15199元(60798元/年÷12个月÷30日×90日),原告请求为11807元,以原告请求数额为准;6、营养费,根据鉴定,营养日为60日,原告请求按每日30元计算为1800元合理,本院予以认定;7、鉴定费用1380元,有鉴定费发票,本院予以认定;8、后期治疗费,根据鉴定意见,本院认定3000元;9、原告请求的被扶养人生活费25972元,参照《2019-2020年度湖南省人身损害及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2721元/年的标准,原告母亲的生活费计算为12721/年×5年÷7×赔偿系数(0.1),计908元,原告提出的其子谢华林生活费25064元,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原告明确表示放弃该部分的诉讼请求,故原告请求的25064元生活费,本院不予支持;10、精神抚慰金,因原告之伤构成十级伤残,本院酌情认定为5000元,原告请求为6000元,超过部分,本院不予认定。以上1-9项本院认定的损失共计107035.18元,应当由被告陈石兵对原告损失的20%承担赔偿责任,即21407元,扣减其为原告垫付医疗费3000元,实际还应赔偿原告18407元;由被告陈福明对原告损失的20%承担赔偿责任,即21407元;由被告成修忠对原告损失的30%承担赔偿责任,即32110元;其余由原告自理。原告的精神抚慰金5000元,本院酌情认定由被告陈石兵负担1429元,由被告陈福明负担1429元,由被告成修忠负担21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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