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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个女儿四岁归女方抚养,男方出生活费等,现在女儿一直在男方家,女方以在外打工为由不接走女儿。请问律师,如果我去法院起诉她,能否强制履行原来的离婚协议,如果她故意失踪,法院会怎么判?

和*e 江西-上饶 婚姻家庭 2020-12-25 09:47 2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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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学安律师

    段学安律师

    地区:重庆-江北 2020-12-25 10:41 回复

    你好!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抚养子女是法定的义务,故而女方现在不履行抚养义务,而且长期跟孩子分开,法院不会强行判决将孩子送到女方处扶养,男方作为父亲,一样负有抚养孩子的义务,作为有效救济途径,男方可以起诉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到男方名下,并且要求女方支付抚养费。 如果女方不到庭应诉,法院根据公告流程作出公告后,可以依法缺席审判,判决仍然有效,可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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