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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签订了一份劳务承包合同,然后合同里没有写明工程质量标准,现在我发现工程质量有问题,合同结尾也写了,本合同付清工程款后自行失效,我已经付清了钱,我现在起诉他可以吗

陈*2 广西-南宁 建筑工程 2021-01-25 10:15 2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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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学安律师

    段学安律师

    地区:重庆-江北 2021-01-25 12:43 回复

    您好,是可以的,要求其履行质保义务,进行返修、更换或者重做等,这是法律权益,与合同如何约定无关,就算合同写自动失效,也不影响其承担保修义务。 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第七百八十一条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八百零一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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