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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法律咨询
我刚租了房子,钱已经交了,合同上面已经划上了家用电器,房东也承诺了给安,如果她迟迟不给安,我看可以退租并且要求他偿还押金吗
挚*叔
河南-郑州
合同纠纷
2021-03-10 10:06
29.90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律师回复仅供参考,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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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学安律师
地区:重庆-江北
2021-03-10 15:41 回复
您好,要看家电种类,如果要解除合同,除非租赁合同有明确约定,家电未安装承租方可以解除合同,否则只能依照法律解除,而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情形要根据合同的类型,合同目的来认定;比如承租关系属于租赁合同,如果你租这个房子是为了居住或者办公,那么就需要看房东一直未安装的家电用途是什么,比如只是电视机、宽带等一般娱乐或者辅助功能的家电,不影响租住目的的,不符合以未达合同目的为由解除合同的规定;如果是热水器、燃气灶等与居住用途密切相关的电器,那么就可以根据法律以未达合同目的为由解除合同,当然在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催告房东,限期履行,如果不履行就要解除合同退还押金。 如果不符合解除合同条件,但是您仍可以根据合同主张权利,要求房东履行合同,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赔偿损失。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二十九条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三十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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