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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公司担任材料员,在钢管租赁合同中签了经办人(负责材料对账,物资收发),后面注明附有连带责任,当时签的时候没看,就以为是指定材料员,负责公司对接。现在公司欠租赁费,对方也把我起诉了,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

拿*呲 黑龙江-哈尔滨 法律顾问 2021-03-10 09:52 2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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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学安律师

    段学安律师

    地区:重庆-江北 2021-03-10 16:20 回复

    您好,这种情况如果你签了字,肯定是要负责任的;但是法律对于承担连带责任的审查要求还是很严格的,比如你要详细看下合同是否约定了连带责任保证期限,是否有保证范围等,如果均无明确约定,那么你就要看看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是多久,如果合同约定付款期限已经超过6个月,那么在此期间内如果对方没有向你进行催款,你可以主张保证期间已过,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没有过保证期间,你就要严格审查对方的诉讼请求是否与合同内容一致,超出合同内容的诉求你可以不承担。在你承担责任后你可以向公司进行追偿。 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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