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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投资合作中,投资人要求先以个人名义借款,当股权变更完后转为投资款,在此条件下获得了借条一张,投资人参与实际经营管理担任总经理,由于变更股权时投资人违约,之后投资人要求独立做差价生意弥补投资亏损,期间投资人多次认可之前为参股投资款,且认可自己赚自己的钱,在做差价期间恶意磋商价格,挑起纠纷,诉讼借贷纠纷,请问这是否属于恶意诉讼

荼*败 上海-浦东 法律顾问 2021-03-11 09:20 2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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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屈晓曼律师

    屈晓曼律师

    地区:上海-浦东 2021-03-11 09:47 回复

    对方有恶意诉讼的行为,您需要对所描述的款项实为投资款做相应举证,包括前期磋商投资、中间公司有进行工商变更行为却因对方不配合未能完成、后期对方认可款项为投资款性质等,包括书面证据,聊天记录,录音等形式均可,不能举证则面临借贷被法院认可的风险,具体可进一步沟通,1861666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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