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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投资合作中,投资人要求先以个人名义借款,当股权变更完后转为投资款,在此条件下获得了借条一张,投资人参与实际经营管理担任总经理,由于变更股权时投资人违约,之后投资人要求独立做差价生意弥补投资亏损,期间投资人多次认可之前为参股投资款,且认可自己赚自己的钱,在做差价期间恶意磋商价格,挑起纠纷,诉讼借贷纠纷,请问这是否属于恶意诉讼

荼*败 上海-浦东 法律顾问 2021-03-11 09:20 2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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