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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投资合作中,投资人要求先以个人名义借款,当股权变更完后转为投资款,在此条件下获得了借条一张,投资人参与实际经营管理担任总经理,由于变更股权时投资人违约,之后投资人要求独立做差价生意弥补投资亏损,期间投资人多次认可之前为参股投资款,且认可自己赚自己的钱,在做差价期间恶意磋商价格,挑起纠纷,诉讼借贷纠纷,请问这是否属于恶意诉讼

荼*败 上海-浦东 法律顾问 2021-03-11 09:20 2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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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徐浩律师

    徐浩律师

    地区:上海-浦东 2021-03-11 10:41 回复

    投资人一开始认定为借款,以变更股权时违约,并参与实际经营管理,这个问题关键在于您是否有证据证实其故意拖延不予办理股权变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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