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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购房合同内写了配套有公共停车位,但房屋建成后未有地面停车位,地下停车位是否属于公共停车位,所有权是否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不*华 湖北-宜昌 法律顾问 2021-04-12 09:04 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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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国勇律师

    陈国勇律师

    地区:湖北-宜昌 2021-04-12 09:20 回复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依据物权法第74条第3款,小区地面公共停车位属于“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由业主共同共有,小区无权就租赁事项向业主收费。所以就你所说的地下停车位,如果当时在规划建筑的时候都有设计的,有这个地下停车位的话,那么它应该归开发商,开发商可以向业主优先出售,出租都可以。但是开发商如果建的停车位是利用公共部分,当时建筑设计的时候是没有这个停车位的,那么这个应该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不属于开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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