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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驾驶员,在运输公司工作一年零一个月,期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刚入职时口头约定,我工作期间保底工资10000,运输趟数为一趟(往返为一趟)900元工资,一月所跑趟数工资不超过10000元按10000元算工资,平均每月工资在一万一到一万三之间,工资有转账记录,在工作的时候扭伤了膝盖,至膝盖内侧韧带断了半月板撕裂,手术缝合韧带以及半月板后住院十来天,出院医生建议休息两个月,医药费报销老板没买社保的工伤险,买的人保的雇主责任险同意报销医药费。但是在修养期间的工资老板不愿意支付我保底这么多的工资,请问我该怎么做?

西*娘 山东-泰安 劳动工伤 2021-04-14 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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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志明律师

    刘志明律师

    地区:山东-济南 2021-04-15 12:33 回复

    您好,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您虽然没有与签订劳动合同,但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运输公司应当为您缴纳社会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您因工作受伤,可以认定为工伤,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由单位承担您应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包含医疗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三十三条,运输公司应当按期向您支付工资。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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