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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强制转岗,转岗后工资和工作性质都与原岗有差别,因身体原因不能从事新岗位工作,经调整后仍然不能从事,这种情况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应该补偿吗?国有企业,无固定期限合同,工龄二十六年

你*思 山东-烟台 劳动工伤 2021-04-15 09:57 2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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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学安律师

    段学安律师

    地区:重庆-江北 2021-04-15 17:56 回复

    调岗(转岗),即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合同变更。工作岗位调整在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是不可避免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也规定“用人单位 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在实务中,也存在大量用人单位不经劳动者同意单方调整工作岗位的现象,此时,劳动者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 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在单方调整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证明此次调整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或者调岗后的劳动关系的关键要素与调岗前并未发生实质性改变。 如果用人单位无法证明上述事实,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 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第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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