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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女分家,父亲过世母亲健在,分一套回迁房,旧房本是父亲名子,新房未办房本,只是母亲签的房屋合同,一儿三女,一儿从未履行过养老人义务,并一家三口长年蹭在老人房住不走,各做各饭,老人生病生活费用都是三个女儿出,请问三个女儿能分这套回迁房吗?

小*心 北京-海淀 婚姻家庭 2021-05-13 10:49 2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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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符志峰律师

    符志峰律师

    地区:江苏-南京 2021-05-13 12:16 回复

    你好,对你的问题,做以下分析: 一、首先对于回迁房的所有权问题,首先应当确定该房屋是在父亲去世前取得,还是去世后取得,因原房屋系父母亲夫妻共同财产,所以若果是在父亲去世之后获取的回迁房,那么该房产已经发生继承,应当属于一半归母亲所有,另一半为母亲和四个子女共有,即各5分之1,对于目前目前的份额部分,即该房屋的2分之一加五分之一,即享有该房屋十分之七的所有权,对于目前所有的部分,因其仍然在世,其有处分权,可以起草遗嘱也可以赠与他人,若没有遗嘱,百年之后其所有权部分正常按照法定继承。 二、对于你所描述的未尽赡养义务子女,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虽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对需要扶养的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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