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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爷爷在我奶奶去世后,新找了一个老太太,结婚登记了,后来我们家房子办理产权,名字是我爷爷的,现在我爷爷和老太太都不在了,现在房子要过户给我爸爸,咨询房产后,需要我爷爷这边的子女3个,和老太太的子女4个,全部都到场签字才可以,是这样的流程吗?

朱*C 上海-黄浦 婚姻家庭 2021-05-20 10:40 2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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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符志峰律师

    符志峰律师

    地区:江苏-南京 2021-05-20 18:32 回复

    您好,根据你描述的情况,虽然该房产登记的产权人是您爷爷的名字,但是不代表该房产的所有权是您爷爷个人的财产,这里面要考虑到您爷爷新找的老太太结婚登记的时间,以及该房产购买的时间,以及双方去世的先后时间,因为作为您爷爷的法定妻子,是享有继承权的,如果在老太太在您爷爷后面去世,那么该房产已经发生了一次继承了,也就是老太太和您爷爷的子女共有状态,在老太太去世之后,她名下的份额再次发生继承,所以需要他的子女来确认,如果对房屋的所有权问题有争议,也可以去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打一个继承纠纷,法律依据: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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