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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申请的支付令,法院在债务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提出债务人提出异议成立。终止支付令的督促程序,我可以告法官询私枉法吗?法官的徇私枉法可以定什么罪

匿名用户 山西-吕梁 法律顾问 2021-12-20 19:57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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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学安律师

    段学安律师

    地区:重庆-江北 2021-12-20 20:40 回复

    您好,是不可以告法官的,并且您说的事情也不构成徇私枉法,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支付令一经对方提出异议,异议法院只做形式审查,符合条件即可裁定异议成立,而不进行实体审查,故法院审查支付令异议的条件是很宽松的,而且即使异议成立,申请人也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不影响申请人的实体权利。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1] 第二百一十七条: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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