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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拖欠两个多月工资,但是是因为经营困难并不是恶意拖欠,员工提出被迫离职,当天就走了,第二天就没有来公司了,后面去劳动局仲裁要求赔偿2个月补偿金,公司有什么办法去答辩呢?

匿名用户 广东-深圳 法律顾问 2022-01-13 00:26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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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田明辉律师

    田明辉律师

    地区:陕西-西安 2022-01-13 16:19 回复

    因为企业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因为企业经营苦难拖欠了工资,员工也有权解除合同。劳动合同解除后,企业要给员工发经济补偿,他每工作满一年(不满一年满六个月也算一年)给多发一个月工作。 这种情况下建议和员工好好协商一下,毕竟他去仲裁要很长的法律程序要走,不如大家协商解决,时间快成本小,他可以早点拿到钱。这样一般员工也愿意协商解决。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 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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