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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能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吗

婚姻家庭 2020-08-05 05:53 标签: 妻子 要求 离婚 损害赔偿
符合条件可以。无过错配偶是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
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只有无过错配偶,才能享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成为请求权的主体。特别要注意的是,此类请求权,不能适用过错相抵原则。比如,丈夫知道妻子有过婚外情,为进行报复,丈夫公然与他人同居。若因此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丈夫就不能因妻子曾经的过错,来折抵自己应承担的责任。当然,如果双方均有过错,比如,因丈夫长期对妻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妻子与人通奸,那么任何一方都不享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生活中常发生的一类情形是,婚姻当事人一方曾经有过重大过错,但过错方表示要痛改前非,得到了另一方的谅解。那么日后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另一方不得以对方曾经犯过的重大过错来追加其责任。也即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已丧失。
还需要提及的是,因对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的,也是夫妻感情破裂的衡量标准之一。但是家庭成员在离婚案件中,不具有主张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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