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X搬离爱巢起诉离婚追缴房款
本案中,张勇和王洁婚后购得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通常情况下共同财产的处分,应由共有人共同作出决定,王洁一个人无权处分夫妻共有财产。但是分居期间王洁在隐瞒张勇的情况下以合理的价款将房屋转让给急需用房的赵忠,赵忠已经支付合理市场价款,且房产证上只有王洁一人的名字,赵忠有理由认为房产只为王洁一人所有,且买卖已经完成,房屋已过户。因此,赵忠符合善意第三人的要件,构成善意取得。最终,法院支持了赵忠的诉讼请求,张勇必须搬离居住多年的房屋。同时,张勇向法院起诉与王洁离婚,主张王洁所卖房款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平分,此次,法院终于判决张勇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