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达成协议是无效的种约定具体是什么
无效约定之
一、离婚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婚姻自由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人身权利在不违反婚姻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民享有婚姻的自由,不受他人干涉离婚协议中约定的限制再婚条款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无效约定之
二、再婚后不得再生育子女生育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人身权利,在不违反国家相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民享有生育与不生育子女的自由,不因与他人的协商行为而受到限制离婚协议中约定的禁止生育条款,是对公民生育权的人为限制,违反了公民享有生育权的法律规定因此,离婚协议中相关禁止生育的条款是无效的无效约定之
三、限定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是被继承人死亡后才开始的权利,人的继承资格只能由被继承人自己取消,不能由他人干涉除非是被继承人以的形式予以取消某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因而,夫妻离婚时限定一方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既违反法律规定,也无实际意义无效约定之
四、夫妻共有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夫妻共有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实为对子女的赠与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涉及不动产大赠与,以办理所有权变更手续为准因此,若离婚协议只约定房产赠与子女却不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任何一方反悔均可致子女日后无法取得房屋产权无效约定之
五、约定的子女抚育费至子女18周岁以后抚育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但该义务有时间限定,即在子女18周岁以前,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在子女18周岁以后,若子女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状况出现,父母的法定义务即告解除在子女18周岁以后,父母对子女的帮助属于自愿行为,没有法律的强行性制约此外,根据法律规定,即便是在子女18周岁以内,若父母一方经济条件有限,生活困难,也可以要求降低抚育费的支付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