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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的主要种类和赔偿范围是什么

其他 2020-08-19 20:30 标签: 缔约 过失 种类 赔偿 范围
一、缔约过失行为主要有以下四种类型:
1、假借订立合同,进行恶意磋商
2、故意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
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相对方因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所造成的损失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即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1、直接损失。
(1)缔约费用;
(2)准备履约和实际履行所支付的费用;
(3)因缔约过失导致合同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4)因身体受到伤害所支出的医疗费等合理费用;
(5)因支出缔约费用或准备履约和实际履行支出费用所失去的利息等。
2、间接损失。
(1)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放弃获利机会的损失,亦即丧失与第三人另订合同机会所蒙受的损失;
(2)因身体受到伤害而减少的误工收入;
(3)其他可得利益损失等。根据《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
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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