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法律咨询、律师咨询

搜索 咨询

军人离婚应当应该怎么处理

婚姻家庭 2020-08-06 09:25 标签: 军人 离婚 应当 应该 处理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1、从语义解释上看,这里所指的“配偶”不应是军人;否则该语句后半部分出现的“军人”在理解上将产生歧义。现役军人是指具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籍的军官和士兵,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干部和士兵,包括军队中的文职人员。退伍、复员、转业和在部队中不具有军籍从事后勤管理、生产经营的人员,均不属现役军人。现役军人的配偶是指非军人一方。
2、这是对非军人一方离婚请求权的限制,从立法目的上看,着眼于保护军人的利益。军人为国家和人民奉献青春年华,他们的婚姻也应当得到特殊性保护。限制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有助于保障军人安心服役,保家卫国,维护人民军队的稳定,同时,这也体现了军婚的神圣性。当然,如果由于军人一方有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吸毒、赌博等恶习又屡教不改或其他情形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使非军人一方要求离婚,军人一方又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应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做好军人的思想政治工作,准予离婚。
3、最高人民法院于1952年12月15日颁布的《革命军人婚姻问题座谈会纪要》中明确载明:“
(六)问题:男女双方同为现役革命军人,是否适用婚姻法第十九条处理意见:发生婚姻纠纷的双方同为现役革命军人,如特殊地保护一方,必然妨害另一方,无积极意义,故不得援用婚姻法第十九条,应按一般情况处理;处理方式,应先经双方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审查、调解,无效时,再由部队政治机关提出具体处理意见转由法院判决。(该纪要所指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为,“现役革命军人与家庭有通讯关系的,其配偶提出离婚,须得革命军人的同意。”)因此,双方都是军人或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不适用《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仍适用一般法定离婚事由加以处理。夫妻双方都是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情况,不受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限制,而应当先由所在单位领导或政治机关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并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的,由政治机关出具具体意见后,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出诉讼离婚。
在线法律咨询
示例
[北京]推荐律师
更多>> 相关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