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除国家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以外的义务的,都不属于于公民应当履行的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履行下列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 (二)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 (三)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 (四)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五)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六)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向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或者组织提供任何资助或者协助。
行政处罚应当遵循的原则是: 1、处罚法定原则 处罚法定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依法行政)在行政处罚中的具体体现和要求,指行政处罚必须依法进行。 2、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是指行政处罚不仅是制裁行政违法行为的手段,而且也起教育的作用,是教育人们遵守法律的一种形式。 3、公正、公开原则 所谓公正就是公平、正直,没有偏私。公正原则是处罚法定原则的必要补充,是指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不仅要求形式是合法的,是在自由裁量的法定幅度的范围内实施的,而且要求在内容上合法,符合立法目的。 4、一事不再罚原则 一事不再罚原则指对相对方的某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同类(如罚款)处罚。 5、过罚相当原则 过罚相当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行为人适用行政处罚,所科罚种和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过错程度相适应,既不轻过重罚,也不重过轻罚,避免畸轻畸重的不合理、不公正的情况等。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 行政处罚法一般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是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
在法律上,“可以”和“应当”有什么区别?“可以”表示的是一种权利,意味着当事人有权选择是否这么行为。而“应当”是一种义务,意味着当事人有义务这样做,如果不这样做,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我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意味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也可以不从轻、不减轻处罚。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过失犯罪,就需要从轻或减轻处罚。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的办公厅(室)主管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应当在法律上不是必须。法律中“应当”和“必须”的区别,有如下三方面: 一、带有“必须”的法律条文,在法律规范中属于义务性的规范,规定的是一种责任。 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将所有的情况都加以考虑了,没有例外和特殊,必须一律执行。 这样的情况叫做“必须”。 二、“应当”,在法律规范中的意义比较复杂,难以用权利义务的概念来表达。 我国法律中的“应当“虽然很近似于”必须",但和”必须'相比,是一种原则性的规定,或者说是一般性的要求。 因此就允许在执行中有一定的灵活性,允许特殊和例外的存在。 三、语气不同,“应当”和“必须”都属于强制性规范用语,不过“必须”在语气上比“应当”程度更为严厉;要求的范围更加明确。 总而言之,从规范的角度,无论是具体立法,还是法科学生的论文写作,都应该避免使用“必须”,使用“应当”更为科学。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的办公厅(室)主管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应当在法律上不是必须。法律中“应当”和“必须”的区别,有如下三方面: 一、带有“必须”的法律条文,在法律规范中属于义务性的规范,规定的是一种责任。 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将所有的情况都加以考虑了,没有例外和特殊,必须一律执行。 这样的情况叫做“必须”。 二、“应当”,在法律规范中的意义比较复杂,难以用权利义务的概念来表达。 我国法律中的“应当“虽然很近似于”必须",但和”必须'相比,是一种原则性的规定,或者说是一般性的要求。 因此就允许在执行中有一定的灵活性,允许特殊和例外的存在。 三、语气不同,“应当”和“必须”都属于强制性规范用语,不过“必须”在语气上比“应当”程度更为严厉;要求的范围更加明确。 总而言之,从规范的角度,无论是具体立法,还是法科学生的论文写作,都应该避免使用“必须”,使用“应当”更为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