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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室内电视机突落砸死6岁男童,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 2020-08-20 13:03 标签: 教室 电视机 突落 砸死 男童 承担 赔偿 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该六岁男童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受到了人身伤害,所在中心小学负有举证责任证明其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否则将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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